“開車門之前,一定要認真觀察周圍的情況!蓖徑Y束,法官提醒大家說。鄭先生用力地點了點頭。這場官司,給他好好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課。 浙江海鹽的鄭先生和何女士兩家住同一個小區(qū),孩子又是同班同學,所以經常相互幫忙接送。 2016年7月23日傍晚,天下著雨。鄭先生臨時接到何女士的電話,請他幫忙順便帶自己兒子陽陽回來。和往常一樣,鄭先生愉快地答應了。 這原本是一次稀松平常的“代勞”,沒想到卻出了意外。當時,鄭先生把汽車臨時停在路邊,陽陽開左后車門時,沒見到沿途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結果發(fā)生了碰撞。經診斷,騎車的姜大媽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鼻梁損傷等。 交警部門認定,鄭先生、陽陽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姜大媽無責任。 2017年1月,姜大媽將駕駛汽車的司機鄭先生、開車門的陽陽、陽陽的父母,以及鄭先生所投保的海鹽人保財險一并訴至海鹽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庭審過程中,大家對事發(fā)經過、姜大媽受傷的事實都沒有異議,但在如何劃分賠償責任上出現了不同的聲音。 陽陽父母說,兒子在事發(fā)時還不到13周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他們已將監(jiān)護權暫時移交給了鄭先生,應當由鄭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鄭先生也覺得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陽陽應承擔的責任予以賠付!安贿^,當時沒有提醒陽陽小心開車門,我自己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编嵪壬f,由于自己沒有盡到提醒和注意的義務,如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陽陽所造成的損失,他愿意對陽陽應承責的部分分擔30%的賠償責任。 海鹽人保財險認為,根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賠付范圍只限于被保險人和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僅同意對鄭先生在交強險之內應付的賠償責任進行賠付。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只需承擔合同約定內的義務,保險理賠的對象僅限于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所造成的事故損失,因此對鄭先生、陽陽父母的答辯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由海鹽人保財險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姜大媽4.1萬元;鄭先生和陽陽分別對交強險之外賠付不足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鄭先生自愿承擔陽陽應負責任的30%,所以陽陽最終應賠付姜大媽9500元。不過,陽陽還是未成年人,這筆錢還是由他的父母來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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