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受害人秦甲既是駕駛人又是受害人,根據(jù)侵權法原理及責任保險原理,本車駕駛員不能轉化為本車“第三者”。原告主張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日23時55分許,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183KM+800M處,張某駕駛自己的冀A23×××大眾汽車、秦甲駕駛秦乙所有的冀APU×××本田小客車在右側應急車道停車,解某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冀DK4×××江淮倉柵貨車駛來與前兩車、護欄和下車的秦甲發(fā)生碰撞,造成秦甲死亡、大眾汽車乘車人張某和秦乙受傷,三車損壞和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定州大隊認定, 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死者秦甲負次要責任,張某和秦乙無責任。后原告(系秦甲親屬)起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90000元。 經(jīng)查, 秦甲駕駛的車輛冀APU×××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張某駕駛的冀A23×××大眾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2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李某駕駛的冀DK4×××江淮倉柵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保險抗辯 甲保險公司辯稱: 本案系其他車輛碰撞原告親屬秦甲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秦甲而言,其人身傷亡損失應當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中全額獲得理賠;秦甲是本車(冀APU×××車)司機,要在本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中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即使秦甲下車查看情況并在車下受傷,但其仍然屬于履行駕駛人職責,屬于本車駕駛人,根據(jù)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本車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不存在駕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身份轉化問題;秦甲既是駕駛人又是受害人,根據(jù)侵權法原理及責任保險原理,本車駕駛員不能轉化為本車“第三者”。故原告主張答辯人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受害人秦甲既是駕駛人又是受害人,根據(jù)侵權法原理及責任保險原理,本車駕駛員不能轉化為本車“第三者”。原告主張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下發(fā)后,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裁判解析 筆者作為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接到這個案子后,通過閱卷,發(fā)現(xiàn)是本車司機家屬起訴本車投保公司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 本案中筆者作為甲保險公司代理人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了分析: 一、本案系其他車輛碰撞原告親屬秦甲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秦甲而言,其屬于后方駛來的車輛即李某駕駛的冀DK4×××車輛的第三者,秦甲的人身傷亡損失應當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中全額獲得理賠。秦甲是本車(冀APU×××車)司機,不是本車的第三者,要求在本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中理賠,明顯缺乏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二、即使秦甲下車查看情況并在車下受傷,但其仍然屬于履行駕駛人職責,屬于本車駕駛人,根據(jù)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本車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原告主張本車交強險賠付,沒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車駕駛人不屬于交強險的理賠對象,不存在駕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身份轉化問題!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jù)上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應為除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據(jù)上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是被保險人。在本案中,受害人秦甲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是冀APU×××車允許的合法駕駛員,無論秦甲在車內還是在車外,均系履行駕駛員職責所致,其身份都是保險車輛允許的合法駕駛員。駕駛員相對保險公司而言,不是特定的第三人。在上述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是被保險人,駕駛員為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并非第三者。故此,受害人秦甲的人身損害不屬于保險車輛的交強險賠償范圍。 三、受害人秦甲既是駕駛人又是受害人,根據(jù)侵權法原理及責任保險原理,本車駕駛員不能轉化為本車“第三者”。 作為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依照侵權法原理,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不能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故不存在本車駕駛員與“第三者”之間的身份轉化問題。本車人員包括駕駛人和乘客,其不能轉化為第三者成為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對象。 2012年5月31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駕駛員被自己駕駛車輛撞傷不能獲得該車投保的交強險賠償?shù)耐ㄖ?徐中法民一【2012】16號)明確規(guī)定:“傷者是投保人雇傭的合法駕駛人,屬于被保險人,不屬于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不能獲得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賠償!睋(jù)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依法全部予以駁回。 關于第三者的范圍界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第三人的范圍并不是法律上需要解釋的概念,而是完全依一國的價值理念、政策制度等而有所區(qū)別。根據(jù)侵權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y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當他們因此而受到損害時,應基于其他理由(如勞動安全)請求賠償。’機動車駕駛人因其本人的行為,造成自己損害,他不可能成為其本人利益的侵權人,并對其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因此,本車駕駛人不能納入第三人的范圍,駕駛人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險來承保自己造成的損害”。 綜上,本案受害人秦甲系本車駕駛人,依法不屬于自己駕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理賠對象。原告主張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理賠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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