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剛過,本應歡天喜地迎接2016農歷新年的劉娜(化名)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省吃儉用攢下的200萬元投資本金面臨“無錢可兌”,能否拿回來還是個未知數。和她一起焦急的,還有王新(化名),他的360萬元本金被告知因“系統風險無法按期結束”。簡單說就是沒錢給,“那是我打拼了20年幾乎全部的存款!彼f。 記者了解到,和劉娜、王新一起的,還有全國各地的100余位投資者,無法“按期兌付”的資金高達2至3億元。而所有的指向,都聚焦到了深圳前海金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財 上億投資“打水漂”?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 2014年,還在按揭房子的劉娜用家里儲蓄的100萬元、再加父母的100萬元購買了“前海金鷹·融投流動資產收益權質押貸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當時銷售方說是固定收益產品,投資200萬元以內收益是11%/年,200至300萬元是11.5%/年,300萬以上是12%/年。認購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眲⒛雀嬖V記者,推介資料顯示前海金鷹公司是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而金鷹基金的母公司是越秀集團(總資產規(guī)模超過1700億),廣州市資產規(guī)模最大的國有企業(yè)集團之一。另外,該資管計劃質押資產充足,質押資產遠超發(fā)行額,且還有大型國有擔保公司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提供“不可撤銷的先行代償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確保資管計劃全部按時足額退出。” 雖然相比有些P2P公司的高額收益,這款計劃的年化收益率并不算太高,但因該資管計劃有國企做信用背書,又有充足的擔保,劉娜認為“基本沒風險”,F在得知本金無法收回,母親因氣得病,已經動了兩次手術。 記者發(fā)現,同樣因認定“基本沒風險”而購買的不止她一個。 劉鑫(化名),已退休,因為看中了其“風險小”,傾盡養(yǎng)老錢認購了150萬元。 劉濤(化名),是一名會計,還住著單位的房子,認購了100萬元,F在得知苦心積攢的錢“要打水漂”,在高校當老師的老公正和她鬧脾氣。 在記者陸續(xù)采訪到的投資者里,除深圳外,其他分別來自北京、廣州、杭州、東莞等地。 規(guī)模 發(fā)行了3億還是6億? 這項資管計劃到底發(fā)行了多大規(guī)模? 記者昨日在深圳前海金鷹官網查閱發(fā)現,該公司曾先后在2014年3月24日和4月3日分別發(fā)行了“前海金鷹·融投流動資產質押貸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第1號-1”和“第1號-2”。存續(xù)期限均為18個月。公告說明該資管計劃“管理人為前海金鷹”。 雖然在公開信息中并未透露該資管計劃的規(guī)模,但記者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第1號-2”的2015年第三季度公告中披露,“截至2015年3月31日,簿記份額持有人為104人,總規(guī)模人民幣2.043億元!睋顿Y者稱,若算上第一期的規(guī)模,該資管計劃的規(guī)模共約3億元。 隨后,記者在當年第三方理財公司的推介材料里看到,“第1號”“預計總規(guī)模3億元”,投資范圍為“所募資金通過委托貸款形式,向河北融投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補充其流動資金。” 但蹊蹺的是,記者在另一位投資人提供的推介材料里看到,該資管的“計劃規(guī)!笔6個億,首期為2億。資金用途則為“全部用于委托銀行向創(chuàng)投公司發(fā)放貸款,補充創(chuàng)投公司流動資金! 那么該資管計劃共發(fā)行了多大規(guī)模?是只貸給了一家公司還是貸給了多家公司?記者采訪前海金鷹時,其綜合管理部總經理邵雪雁回復:“請示了公司領導,我們不接受采訪! 根據前海金鷹官網顯示,深圳前海金鷹成立于2013年8月,主要“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注冊于深圳前海。 逾期 利息本金無法按期支付? 投資者上億的真金白銀真的要“打水漂”了嗎? 記者發(fā)現,在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中,該資管計劃并未明確承諾保本保息。但即便如此,“目前本金一分錢都給不了”還是讓投資者心生恐慌。 據記者了解,投資者已分別在2014年6月、12月收到過兩次付息(每半年計息)。 但“黑天鵝”隨之而來。2015年初,河北最大、中國第二大擔保公司河北融投擔保被曝出現擔保風險、無法代償,隨后其母公司(河北融投控股)被河北建投托管,“當時我們就紛紛咨詢,問是否有影響,但前海金鷹給出的回復是已經和對方溝通,我們的資管計劃沒有問題,能按期兌付。”一位投資者告訴記者,“后來屢次問都回復說沒有問題! 但隨后,2015年6月,該資管計劃未能如期付息;10月,原本該到期的資管計劃未能如約返本。12月,前海金鷹在“告知函”里聲稱,“因借款方河北融投創(chuàng)投未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擔保方也未履行擔保責任,該資管計劃1號、1號-2無法按期結束。” 記者調查發(fā)現,前海金鷹資管計劃的融資方河北融投創(chuàng)投、擔保方河北融投擔保均隸屬河北融投控股集團,該集團目前正處在國資整合階段。 去向 “定向”融給高風險領域? “其實擔保還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們的投資到底去哪兒了?”一位投資者告訴記者,投資者代表曾在2015年9月和11月底與前海金鷹進行溝通,部分投資人還跟著去了河北融資方,但“得到的信息讓我們心涼”。 因為他們先后得到了三個不同的版本:一是所有資金通過河北融投創(chuàng)投“去了一家名為×隆房地產的公司”;二是該投資原本就“打算定向投給×城房地產公司”,但因有很多爛尾樓,無法以其名義融資才通過前海金鷹推出了此次“定向融資”;三是該資金被投向了福建、石家莊和“×城房地產公司”。 “因前海金鷹沒有給我們投資最終去向的相關資料,所以我們的錢到底去了哪兒,到現在也不知道!辈簧偻顿Y者告訴記者,“如果早知道錢會投房地產,現在房地產行業(yè)又在下行,這么高風險我們肯定就不會買了。” 失責 6億質押變現率為0? 據投資者爆料,此次前海金鷹除了有“定向融資”之嫌外,還有監(jiān)管失責之嫌!氨热缡欠駥|押物進行過評估。因為即便投資出現失誤,還有質押資產可變賣,但后來我們發(fā)現,這些質押資產實際的變現價值幾乎是0! 記者發(fā)現,推介資料曾顯示該資管計劃的質押物是“創(chuàng)投公司價值13億元的流動資產收益權質押,質押率不超過50%”,但隨后在2015年第3季度的報告中,其質押物則變更為石家莊×源、河北×格、石家莊×世天三家公司的借款,質押金額為6億元。 “據說這三家公司的真實還款對象均指向同一家公司×隆房地產,所以很明顯,我們認為金鷹應該知道這三家公司就是為×隆拿貸款有意設計的殼公司!币晃煌顿Y者認為,“我們還發(fā)現這三家公司中有一家注冊資本僅50萬元,竟然有借款1.9億元!另一家公司注冊資本僅300萬,竟然借款3.1億元!這三家公司有沒有還款能力,前海金鷹應該心知肚明。我們認為前海金鷹沒有做好質押物的評估和監(jiān)管! 現場 對所有質疑“不回應” 元旦前記者到位于福田區(qū)的前海金鷹公司采訪,發(fā)現開放式辦公區(qū)里只有一位小姑娘在辦公,其余的座位均空著。 由于前海金鷹高層均由金鷹基金(位于廣州)高管兼任,因此重要領導都不在深。負責接待記者的只有前面提到的綜合管理部總經理邵雪雁。記者電話聯系其母公司金鷹基金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陳瀚,回復“邵總(邵雪雁——記者注)會跟你聯系”;電話聯系據稱是該項目的相關負責人蘇某,短信回復“已請投資經理陳總與您聯系”,但截至發(fā)稿記者未接到“陳總”任何回復。 轉了一圈再問邵雪雁,她回復“我們已申請仲裁,F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接受媒體采訪。”對于投資者的種種質疑她表示一概“不回應”。 記者撥打據稱是河北融投創(chuàng)業(yè)董事長劉穎的辦公電話,在得知記者身份后電話被掛掉,之后該電話再也無法接通。記者撥打其總經理成竹的辦公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由于前海金鷹拒絕接受采訪,所以對于投資者的質疑如何回應記者無法得知。但這項規(guī)模約3億元的資管計劃究竟是如前海金鷹所訴為“系統性風險”,還是如投資者所訴是“人為風險”?每位投資人百萬級別的資金能否“完璧歸趙”?本報將持續(xù)關注。 相關報道 律師:投資私募需注意雙重風險 “我們遇到過很多投資項目出問題的案例。”萬商天勤(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韓俊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情況,投資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有無過錯、有無怠于行使權利、是否侵害投資人利益等行為,決定是否追究合伙企業(yè)(基金公司)、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項目融資方及擔保方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合同約定資金的使用應投入某特定項目,而合伙企業(yè)(基金公司)或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一開始就沒打算按照合同要求使用投資資金,或故意將投資資金挪作他用,那么合伙企業(yè)(基金公司)或管理層有可能構成民事欺詐或刑事詐騙,“實踐中因此類情況被追究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如果一開始項目正常運行,隨后投資款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則有可能構成違約等民事責任。 關于追究民事責任,以下幾種情況人民法院會支持投資人訴訟請求:合同約定了合伙企業(yè)(基金公司)具體還本付息的時間及逾期未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為還本付息作出了承諾書;擔保方為還本付息提供了擔保責任等。 韓俊提醒投資者:首先,要對私募有清醒的認識。目前國家對私募只是采取了備案制,相對公募來說管理還不規(guī)范,所以投資私募基金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其次, 要了解只要是投資都會有投資風險。 再次,一定要對所投的項目有了解,并對資管公司的管理團隊有了解。此外,在簽合同時最好能明確約定投資款還本付息的時間、期限和違約責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的管理義務和違約責任;項目融資出現問題或回款不及時,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yè)及投資人追索的具體方式及相關義務、違約責任等。 |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臨汾金融網 ( 晉ICP備15007433號 )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